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系學會
經費管理要點
中華民國99年08月01日起草
民國99年09月23日教育部
台技(一)字第0990160764-A號函核定更名
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公布
中華民國106年01月04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中華民國107年03月07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民國99年09月23日教育部
台技(一)字第0990160764-A號函核定更名
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公布
中華民國106年01月04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中華民國107年03月07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一、本要點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伍章第十四條制定之。本會經費之籌劃、編造、審議、成立及執行,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,本要點未規
定者,依其他有關要點規定之。各器材除提供本系使用,其他學生組織及社團舉辦各活動所需均可借用本系器材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行政人員,指本會行政幹部及一般人員。
三、本會經費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,專款專用,戶名以學校名稱加系學會指導老師姓名定之。
四、本會經費管理,由財務組於每學期開始前,設立當期經費管理總目,及編造由財務組定之。
五、會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十四日內完成會費之繳納。此項經會長與財務組完成收訖後七日內,由財務組辦理存入,並統一印製收據
以茲證明。
六、各行政人員遇收本會之帳款時,應於收訖後七日內繳交至財務組,且經財務組點收完成後辦理存入,並統一印製收據以茲證明。
七、各行政人員向財務組長申請支出款項時,需填寫經費請領單、檢附支出憑證及相關書據,並經財務組長、會長及系學會指導老師
審核登帳無誤後,始可領款。
八、財務組長遇辦理退費時,應由申請人填寫退費申請單(附錄一),並經財務組長、會長及系學會指導老師審核無誤後,依據本校學雜
費退費標準辦理,始可退費。
九、各行政人員及會員向財務組長申請支付款項時,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,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
任。
十、各項憑證核銷依學校相關規定處理。
十一、本辦法規定有關應簽名部分,必要時得以蓋章代之。
十二、本會之活動舉辦前十四日內,由活動總召集人編列活動預算表草案,經長級會議逐級審核無誤後七日內,由財務組長編列決議
案,並送會長、財務組及相關幹部逐級確認。活動結束後十四日內,由活動總召集人編列活動結算表及活動收支明細表草案,
經長級會議逐級審核無誤後七日內,由財務組長編列決議案,並送會長、財務組長及相關幹部逐級確認。
十三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,財務組長需向各會員代表提報本學期活動各項預算及決算。
十四、財務組依本要點第十九條之規定,編列預算表時,應記明下列科目:
● 上期結餘。
● 收入。
● 支出。
● 預備金。
前項第二款,應記名下列科目:
● 入會費收入。
● 活動補助。
● 活動收入。
● 其他收入。
第一項第三款,應記下列科目:
● 行政費用支出。
● 美宣費用支出。
● 增購及修繕費用支出。
● 活動費用支出。
● 系學會費收退費。
十五、本會當期之經費、郵局存簿、各式報表及相關書據,由財務組長保存。
十六、財務組長在指導老師及會長之核准後,可適度保有部分經費,作為零用金2000元以內以支付小額支出500元,其金額之保存適
用前條規定辦理之。
十七、本要點之所有書據遇有修正時,應有修正人與財務組長之簽章,必要時得呈請會長核准。
十八、本要點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定者,依其他有關要點規定之。各器材除提供本系使用,其他學生組織及社團舉辦各活動所需均可借用本系器材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行政人員,指本會行政幹部及一般人員。
三、本會經費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,專款專用,戶名以學校名稱加系學會指導老師姓名定之。
四、本會經費管理,由財務組於每學期開始前,設立當期經費管理總目,及編造由財務組定之。
五、會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十四日內完成會費之繳納。此項經會長與財務組完成收訖後七日內,由財務組辦理存入,並統一印製收據
以茲證明。
六、各行政人員遇收本會之帳款時,應於收訖後七日內繳交至財務組,且經財務組點收完成後辦理存入,並統一印製收據以茲證明。
七、各行政人員向財務組長申請支出款項時,需填寫經費請領單、檢附支出憑證及相關書據,並經財務組長、會長及系學會指導老師
審核登帳無誤後,始可領款。
八、財務組長遇辦理退費時,應由申請人填寫退費申請單(附錄一),並經財務組長、會長及系學會指導老師審核無誤後,依據本校學雜
費退費標準辦理,始可退費。
九、各行政人員及會員向財務組長申請支付款項時,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,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
任。
十、各項憑證核銷依學校相關規定處理。
十一、本辦法規定有關應簽名部分,必要時得以蓋章代之。
十二、本會之活動舉辦前十四日內,由活動總召集人編列活動預算表草案,經長級會議逐級審核無誤後七日內,由財務組長編列決議
案,並送會長、財務組及相關幹部逐級確認。活動結束後十四日內,由活動總召集人編列活動結算表及活動收支明細表草案,
經長級會議逐級審核無誤後七日內,由財務組長編列決議案,並送會長、財務組長及相關幹部逐級確認。
十三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,財務組長需向各會員代表提報本學期活動各項預算及決算。
十四、財務組依本要點第十九條之規定,編列預算表時,應記明下列科目:
● 上期結餘。
● 收入。
● 支出。
● 預備金。
前項第二款,應記名下列科目:
● 入會費收入。
● 活動補助。
● 活動收入。
● 其他收入。
第一項第三款,應記下列科目:
● 行政費用支出。
● 美宣費用支出。
● 增購及修繕費用支出。
● 活動費用支出。
● 系學會費收退費。
十五、本會當期之經費、郵局存簿、各式報表及相關書據,由財務組長保存。
十六、財務組長在指導老師及會長之核准後,可適度保有部分經費,作為零用金2000元以內以支付小額支出500元,其金額之保存適
用前條規定辦理之。
十七、本要點之所有書據遇有修正時,應有修正人與財務組長之簽章,必要時得呈請會長核准。
十八、本要點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