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系會長
選舉罷免辦法
中華民國99年08月20日起草
中華民國99年01月04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106年01月04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正通過
中華民國108年01月02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正通過
中華民國99年01月04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106年01月04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正通過
中華民國108年01月02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正通過
第 壹 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規章依據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系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第肆章第二條」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會正、副會長選舉、罷免應經全體會員,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行之。
第 三 條 正、副會長任期以一年為限,不得連任。
第 貳 章 選舉事務
第 一 條 由當屆系學會負責辦理下屆選舉事務。
第 二 條 各項選舉相關事務及時間,由學校統一訂定後,,由當屆系學會公告之。
第 參 章 選舉資格
第 一 條 候選人選舉資格:
● 應具本會之會員資格,且具行使會員之權利者。
● 需為品行端正,無不良紀錄,並具服務熱忱者。
● 前學期學業成績須達 70 分以上,操行成績須達80 分以上。若成績未達此標準,須經由系主任及班級導師蓋章簽名 核准,即可享有選舉資格。
第 二 條 凡具本會會員資格者,均為選舉人。
第 肆 章 選舉公告
第 一 條 正、副會長選舉競選活動期間為七天。
第 二 條 選舉活動之方式與每日活動之起始時間,由本會定之。
第 伍 章 候選人登記
第 一 條 正、副會長候選人,應聯名登記。
第 二 條 候選人登記截止日前,若無人登記,則由當屆會長公告延期七日,若再無人登記時,由系主任、學會指導老師及當屆系學
會幹部中推薦參選。
第 三 條 經登記成為候選人者,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,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登記者,不得再申請成為候選人。
第 陸 章 投票及選舉結果
第 一 條 舉結果於開票結束統計完成後,由當屆會長於當日立即公佈於本會網站。
第 二 條 正、副會長之選舉,投票人數應達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票數需達三分之二,由相對多數人當選。
第 三 條 如投票人數未達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或有效票數未達三分之二,選舉結果無效,應於投票後十四日內重新辦理選舉。
第 四 條 若有下列情事者,將於投票後十四日內重新辦理選舉投票
●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,其同意票數未達有效票總額四分之一以上。
● 候選人若為二組以上時,若得票相同或投票人數未達標準、有效票數未達標準時。
第 五 條 會長選舉以兩次為限,若超過兩次未能選出時,則不再進行補選,以第二次選舉結果為基準,得票數高者當選,若出現兩
組以上候選人之得票數相同,則以抽籤之方式決定。
第 六 條 基於公平、公正、公開原則,候選人與選舉人擁有權力參與開票過程,如有異議應當天提出,逾時無效。
第 七 條 候選人對選舉結果有異議時,須於三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書,經系主任、指導老師及當屆會長、副會長、所有候選人討論是
否接受異議, 如異議成立,由當屆會長公告選舉結果作廢,重新辦理投票。
第 柒 章 投票及選舉結果
第 一 條 會長於任職期間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由會員三分之一聯署,提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
席,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,罷免案即成立,並須於十四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舉行罷免投票。
● 有貪污舞弊行為者。
● 工作不力,阻礙學會工作發展者。
● 違反校規,經學校獎懲會議通過記大過以上處分
● 有其他不法行為,影響本會名譽者。
第 二 條 系會長之罷免案,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聯署提議,需隨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全體會員出席,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
上同意罷免後,即為罷免案之成立。但任職未滿二個月者,不得行使罷免。
第 三 條 罷免案通過後,被罷免人應於公告之日,解除職務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長喪失會員資格者,將立即停止其職務,依相關規定辦理補選。
第 捌 章 附則
第 一 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
第 一 條 本規章依據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系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第肆章第二條」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會正、副會長選舉、罷免應經全體會員,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行之。
第 三 條 正、副會長任期以一年為限,不得連任。
第 貳 章 選舉事務
第 一 條 由當屆系學會負責辦理下屆選舉事務。
第 二 條 各項選舉相關事務及時間,由學校統一訂定後,,由當屆系學會公告之。
第 參 章 選舉資格
第 一 條 候選人選舉資格:
● 應具本會之會員資格,且具行使會員之權利者。
● 需為品行端正,無不良紀錄,並具服務熱忱者。
● 前學期學業成績須達 70 分以上,操行成績須達80 分以上。若成績未達此標準,須經由系主任及班級導師蓋章簽名 核准,即可享有選舉資格。
第 二 條 凡具本會會員資格者,均為選舉人。
第 肆 章 選舉公告
第 一 條 正、副會長選舉競選活動期間為七天。
第 二 條 選舉活動之方式與每日活動之起始時間,由本會定之。
第 伍 章 候選人登記
第 一 條 正、副會長候選人,應聯名登記。
第 二 條 候選人登記截止日前,若無人登記,則由當屆會長公告延期七日,若再無人登記時,由系主任、學會指導老師及當屆系學
會幹部中推薦參選。
第 三 條 經登記成為候選人者,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,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登記者,不得再申請成為候選人。
第 陸 章 投票及選舉結果
第 一 條 舉結果於開票結束統計完成後,由當屆會長於當日立即公佈於本會網站。
第 二 條 正、副會長之選舉,投票人數應達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票數需達三分之二,由相對多數人當選。
第 三 條 如投票人數未達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或有效票數未達三分之二,選舉結果無效,應於投票後十四日內重新辦理選舉。
第 四 條 若有下列情事者,將於投票後十四日內重新辦理選舉投票
●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,其同意票數未達有效票總額四分之一以上。
● 候選人若為二組以上時,若得票相同或投票人數未達標準、有效票數未達標準時。
第 五 條 會長選舉以兩次為限,若超過兩次未能選出時,則不再進行補選,以第二次選舉結果為基準,得票數高者當選,若出現兩
組以上候選人之得票數相同,則以抽籤之方式決定。
第 六 條 基於公平、公正、公開原則,候選人與選舉人擁有權力參與開票過程,如有異議應當天提出,逾時無效。
第 七 條 候選人對選舉結果有異議時,須於三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書,經系主任、指導老師及當屆會長、副會長、所有候選人討論是
否接受異議, 如異議成立,由當屆會長公告選舉結果作廢,重新辦理投票。
第 柒 章 投票及選舉結果
第 一 條 會長於任職期間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由會員三分之一聯署,提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
席,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,罷免案即成立,並須於十四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舉行罷免投票。
● 有貪污舞弊行為者。
● 工作不力,阻礙學會工作發展者。
● 違反校規,經學校獎懲會議通過記大過以上處分
● 有其他不法行為,影響本會名譽者。
第 二 條 系會長之罷免案,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聯署提議,需隨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全體會員出席,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
上同意罷免後,即為罷免案之成立。但任職未滿二個月者,不得行使罷免。
第 三 條 罷免案通過後,被罷免人應於公告之日,解除職務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長喪失會員資格者,將立即停止其職務,依相關規定辦理補選。
第 捌 章 附則
第 一 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